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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觉醒来,老胡的商业版图被起底了。
对此有网友不禁提出质疑,这样做不违法吗?
让我们先来看看律师的解答:
老胡的公司2006年就注册了,那个时候老胡还没有退休,也就是说老胡既是环球时报的总编,又是公司的老总,既赚政府的钱,又做生意赚市场的钱,老胡自己既是官,又是商。
那具体哪三种情形会构成行贿犯罪呢?我们来看一下。
第一,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,当时没有收受“好处”,而是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,再把“好处”兑现,这种则是典型的“受贿”,这种情况,无论“任职”合法的外衣多么漂亮,也逃不过法律的追究。
第二,领导干部或官员退休在企业兼职充当“居间捐客”,为企业谋取利益后,企业按照谋取利益的额度,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领导干部回馈,也是严重的“受贿”行为。
第三,领导干部或官员到企业任职,虽然没有明显的中间缩客表现,也在退休前对企业无任何非法帮助,但是,到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或官员,其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价格,并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兼(任)职单位牟利形成对价的,则构成受贿。比如,某领导干部到某企业担任高管,但其收入,明显高于其他的公司高管,而且,实际工作内容空洞,甚至不用按时上班,只需要协调和处理某些关系....。这种情况,可能会涉嫌受贿。
对老胡这件事,你怎么看?